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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公布“2018年国家科技奖励提名项目(人选)”!

:2025-04-05 20:43:04   :舒彬琪   :161

2010年各级法院二审结案35188件,其中开庭审理12380件,占35.2%。

在欧盟范围内,比例原则经常使用在国家救助、因违反欧盟规范的处罚等方面。如果这些条件不能满足,撤销就会损害法的确定性原则、合法信赖原则并且应该被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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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因此,合法信赖原则在欧盟法中具有强烈保护私人利益的倾向,行政当局的行为即使是不合法的,也能够对相对人产生一种对自己有利地位的信赖,信赖不能因为公共利益的原因而被牺牲。当公共机关的职员决定与他们有关的问题时应该退出,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公正原则的要求。(3)实质合法,指行政机关不仅在法律限度内行为,而且还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规则,包括那些影响到行使行为的形式。相称性要求为达到目的而使用的措施的正当性,即措施与目相称。相关人有权获取文件、提交一些认为与程序有关的行政机关必须考虑的资料。

法院还认为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对于以前不合法或者无根据的行政行为的撤销,一方面要考虑存在一个现实的具体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要考虑特殊的私人利益,例如,原来对行为相对人有利的行为,相对人已经对于该行为存在一个合法的信赖。法律确定哪些司法机构在该法规定的情形下能够撤销公共行政机关的行为并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而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制化程度不是很高,在省级政府层面为45%,在较大市级政府层面为16%。

其中,只有云南省政府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定的,其他地方都是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形式规定的。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针对这些程序制度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经具备比较充分的现实法制基础,行政程序立法已经完成先地方后中央的试验阶段。四、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节规定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1个较大市政府的规章规定了执法档案。

通过分析检索到的全部规章,我们发现1996-1999年,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颁布,国务院不少部门和地方政府都制定了有关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的规章,这是该期间规章数量处于历史峰值的主要原因。与行政合同的立法状况类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上述法律规范中对行政调解规定得最为完备的规范,其他法律规范只是提及行政调解或针对具体事项规定调解程序,缺乏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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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1件地方性法规中提及行政合同。八、行政监督与责任追究《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章规定了对行政系统的监督。总体上说,听证制度作为从国外引进的一项行政程序制度在全国已经呈现出比较高的普及率,在行政决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信访等行为中都有体现。1986-1993年,每年制定的只有2-4件。

[8]它们是2008年5月12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2004年3月22日实施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经统计,截至2009年11月,已经有10个省级地方、20个较大市以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形式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占省级地方总数的32%,占较大市总数的41%。59件地方政府规章直接规定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涉及24个省级地方、12个较大市。随着《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成功实践以及全国各地行政程序规定十多年的发展,规范性文件、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责任追究等各个行政程序要素的法制化程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率大大提高。

其中,有14个较大市是以规章形式规定的,占较大市总数的29%。关于行政处罚的有8件,关于行政许可的有6件,关于调查听证的有5件,关于价格听证的有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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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层次上,有2个省、7个较大市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有14个省、9个较大市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88份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部门规章也没有明确提出行政应急一词。

我们以规范性文件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检索后发现: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法规性文件只有1件。[23]它们是湖北省、辽宁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湖南省、福建省、吉林省、重庆市、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海南省、北京市和天津市。再以公开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检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专门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规定的行政法规外,还有13件法规性文件专门对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进行了规定,12件部门规章对公开作了具体规定。专门规定评估的有3件,占6%。在中央层次,9部法规性文件中有8件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文件,主要规定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节日、纪念日、活动日的设立程序、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程序、部际联席会议的审批程序等事项。1998年之后,行政处罚和价格听证的法律规范占主要部分。

[15]它们是重庆市、河北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北京市、黑龙江省和四川省。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与其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活动,目前主要应用于自然资源权属、房屋拆迁补偿等行政管理领域。

规定行政裁决的行政法规有2件、法规性文件有3件。这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如果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程序制度作了规定,那么此类程序制度的法制化程度在全国范围内就相对较高。

[7]三、行政决策《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一节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作了规定。例如,为对《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进行回应,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了行政听证制度。

我们以行政监督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检索后发现,在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许多规章的规定中,行政监督指的是行政机关对某行业或某领域的监督,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所规定的行政监督的含义差异很大。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居中对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进行协调的一种制度。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都是从1985年开始制定以程序为标题的规章。我们经过检索后发现,有1件部门规章、32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了行政调解。

地方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制定程序的有159件,规定备案程序的有129件,将制定和备案程序一并规定的有18件。我们使用的检索方法有两种:标题关键词检索与全文关键词检索。

从立法时间上看,在地方政府规章中,较早的是1990年4月1日制定的《宁波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1990年12月1日制定的《唐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554件涉及听证,标题含听证且专门对听证进行规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有61件,其中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的有28件,行政许可听证的有9件,决策听证的有8件。

[20]它们是辽宁省本溪市、广东省深圳市和河南省郑州市。在15件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地方政府规章中,只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明确提出行政应急。

此外,还有10件地方性法规、3件地方政府规章、364件地方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调解。1990年之前,全国范围内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数量比较少。《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规定了责任追究,提出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5]它们是1996年11月30日实施的《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1996年8月26日实施的《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和1992年8月31日实施的《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规定最多的3项分别是行政立法、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在2004年之后,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对《依法行政纲要》、《若干意见》和《依法行政决定》中关于程序的规定采取了积极回应的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行政程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相当高的接受程度。

出处:《法商研究》2010年第4期 进入 应松年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行政程序法典 。我们以执法责任制作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检索后发现:国务院有13个部门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了规定。

我们以听证和行政听证作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后发现:自《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听证在行政管理领域使用范围逐渐扩大,至今已有8件法律、22件行政法规、50件法规性文件涉及听证。(4)行政决策的制度也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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